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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的新时代指针
        时间:2023-0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解读新闻:最高检发布9批36件指导性案例涉多个新领域创下多个“首次”,更加注重以检察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


        解读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早在多年以前,就有论者针对司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口号,提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判例为补充”的建议。尽管这一建议未能成为司法现实的一部分,但是,近些年来司法机关发布了很多指导性案例,不仅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检察工作发布指导性案例,累积下来,大有可观。从实践特征上看,这些案例已经具备司法判例的一些典型特征。到目前为止,发布的大量指导性案例,使“以指导性案例为补充”成为司法中不可忽视的现实存在。


        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到现在,最高检共发布了41批166件指导性案例,其中2022年发布了9批36件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具有如下特征:

        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时代脉搏相应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展现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中新的司法气象,饱含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和功能。这些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治理想追求和秉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我国时代发展的新理念和价值追求融入其中,具有明确的价值宣示作用,尤其是,突出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具有的创新意识与新的办案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社会发展进步中的理想追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人民对于检察机关法治角色的期待和对于未来法治的憧憬。不少指导性案例与群众生活存在密切联系,体现了我国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和服务性。

        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实用性和必要性。这些指导性案例具有鲜明的实践针对性和政策引导性,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疑难问题,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提供了一种实际案例的补充办案工具,甚至成为一种特殊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办案工具,为司法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新的依据。司法办案,虽然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并且有司法经验为依托,但是,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再丰富的司法者也无法在所有纷繁多变的现实生活中的争讼发生时,先验性具有解决这些问题的答案。尤其是新类型案件以及其他案件遇到的新问题,初始办理这类案件时是没有现成答案的。最初办理这类案件的司法人员不得不进行相关的探索,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从而使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上的争点或者模糊问题得到解决,或者这些办案人员创造性探索出解决司法案件一些疑难问题的新办法,就形成了可供后来的办案者办理类似案件的先例。这些可以为后来的办案者提供解决问题的答案或者思路的案例,在实行判例法和实行判例制度的国家,就以发布判例的形式作为司法的工具。我国虽然不实行判例法,也没有判例制度,但是,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行指导性案例发布制度,为司法办案提供必要的指导,从而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这些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多年来改革取得的成效。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涉及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这一合理布局也体现在指导性案例的多元化特征方面。由于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对口收集案例并本着自身职能进行筛选、编辑和整理,指导性案例全面展现了各大业务部门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和检察人员勤勉为公的工作态度。指导性案例中涉及多个新的业务领域,体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勇于担当的司法品格以及锐意进取的精神。

        多年来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效果突出,指导性案例展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勤勉而谨慎地行使手中的司法权,达到最佳办案效果。每一个指导性案例都是一个标杆,从这些指导性案例中,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对于案件质量的高度重视,桩桩件件,达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公正司法标准。

        总之,检察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具有实践意义,也有彰显法治理想、服务人民的意识等多种功能。发布这些案例不是检察机关追求的目的,充分发挥这些指导性案例的实效才是具有实质意义的目的所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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