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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规则】刑事检察部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依据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强化案件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省院、市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事检察部副部长负责各组内案件的流程管理、监控工作,定期对内部案件的办理情况汇总、分析、通报。部长负总责,内勤具体负责部内案件的流程管理、监控。刑事检察部各办案组和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并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办理案件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紧密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规范、全面、准确、及时。

        第四条  部内人员对本人经办、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对本人经办、管理权限以外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了解。

        第二章  案件的审查办理

         

        第五条  受案与分案工作,根据《365bet网上平台_365系统维护_365体育黑钱吗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受案、分案规则》及相关规定,向本部各组分配。由案管中心内勤受理案件后,由电脑自动向各办案组分案,由各组主任检察确认以后,分给办案人。

        第六条  主任检察官按照《365bet网上平台_365系统维护_365体育黑钱吗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主任检察官责权清单》,在职权范围内对本组承办的案件依法作出决定,对职权以外内容按相关规定报部长、分管检察长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七条  承办人审查侦查监督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报请主任检察官审核,主任检察官暂时不在岗位时,由部长或部长指定的主任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核并签发。需要由部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前一日层报部长、分管检察长签批。分管检察长暂时不在岗位时,由分管检察长的     B角签发案件。  

        第八条  承办人办理公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后需要主任检察官批准的,一般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前七日报请主任检察官审核。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一般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前七日报请主任检察官批准。需要部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前五日层报部长、分管检察长签批。

        第九条  对于办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或者主任检察官认为应当提请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侦查监督案件一般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前二日提请部长组织召开主任官联席会议,公诉案件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前七日提请部长组织召开主任联席会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提请讨论的议题、案件审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做好上会的相应准备。

        第十条  案件经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部长(分管检察长兼任)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必要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应当向检察长提出意见,检察长决定是否提请上会。

        第十一条  部长应当对各类案件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提交审查终结报告,结束“审查”环节、进入“出席法庭”节点之前,承办人员应当当面提示或者以电话、短消息的方式及时提示主任检察官行使案件监督权。

        第十二条  对符合检务公开条件的案件,各办案组应当按照省院关于检务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对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及时上网公开。

        第十三条  各办案组须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应当按照高检院要求,全面、如实、明确记录事项、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三章  案件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案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案件流转的每一个节点及时、准确地填报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

        第十五条  各办案组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如实准确填写执法规范执法评估表,全面反映执法风险以及下级办案单位办案瑕疵或违法等情况。

        第十六条  因业务调研需要,统计部内案件有关数据信息时,各办案组应当及时向内勤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主任检察官应当全面管理本组案卷的归档工作,按照归档工作要求,确保本组案卷完整、准确、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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