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检察体制改革需要,全面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障大部制设立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征求意见稿)》、《关于全省检察改革内部“精装修”工作指导意见》,结合365bet网上平台_365系统维护_365体育黑钱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其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是基本的办案组织,在办案中实行主任检察官责任制,其他工作实行检察长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可以承担部分党务、政务、事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 本部部长、副部长和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责权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发挥整体优势。
第五条 本部人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恪尽职守、司法为民;公正规范,廉洁高效;开拓进取、改革创新。
第二章 部务管理
第一节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负责公益诉讼案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负责违法行政行为案件和违法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办理;制定并监督落实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和司法规范化制度等。
第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部长(分管检察长兼任)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民事行政检察部的工作。副部长(兼任主任检察官)领导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担办案工作,并协助部长开展部内工作。
第八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部长负责办案监察和队伍作风建设,组织开展部门党务、政务等工作。
第九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设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一个,在部长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部长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部门办案工作;
(二)对本部门办案整体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本部门法律政策研究、趋势分析和综合调研等业务工作;
(四)负责组织构建办案组,负责工作协调和人员的统筹使用;
(五)组织推进规范化建设;
(六)受检察长委派,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审核;
(七)组织系统会议、部务会、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活动;
(八)对本部门办案工作的风险进行评估、防范;
(九)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组织与管理等队伍建设工作;
(十)直接承办具体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
第十一条 设副部长一名,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领导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履行主任检察官的责权;
(二)承办民事行政检察案件;
(三)协助部长开展业务工作,具体包括与上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进行业务衔接,对办案数据统计分析等;
(四)协助部长开展检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整体办案情况的监督(含受案分案)、备案审查、部内绩效考核、机制建设与运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等;
(五)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谋划与汇报、工作经验、政务类材料起草、行政检察工作信息宣传、规范化建设等;
(六)受部长委派组织讨论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进行案例研讨、业务调研;
(七)协助部长开展队伍建设;
(八)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担办案任务。
负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违法行政行为案件、违法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负责部里综合工作、内勤工作,
其中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及相应程序工作:
1.申请人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请监督案件;
2.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职权监督案件;
3.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监督案件以及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内容违法的行政调解书监督案件;
4. 上级检察院交办、转办的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申请监督案件和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职权监督的案件;
5. 对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监督;
6. 对上述案件的卷宗审查工作;
7. 对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及法律职务;
8. 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9. 协助其他检察人员听取当事人意见;协助其他检察人员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0.制作审查终结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11. 组内集体讨论案件,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12. 按照决定权限范围由主任检察官、分管副检察长作出相应的决定,需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检察长决定的,需报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
13.根据案件结案方式撰写法律文书;
14 .向人民法院移送卷宗;
15. 向当事人发送提请抗诉通知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16. 列席审判委员会;
17. 接收法院裁判文书及回函;
18. 复印归档案卷材料,对案卷材料排序、排页、书写卷皮、装订、归档;
19. 及时处理各阶段的案件办案系统。
其中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的职责是:
1.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证据搜集、整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起诉以及跟进监督工作;
2.负责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搜集整理;
其中综合工作的职责是:
1.负责与上级院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的沟通联络,完成上级院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部署的调研任务;
2.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年初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的制定、部署、督导和考核;
3.负责民事行政检察部会议材料的起草、准备工作、上级院文件会议精神的部内传达工作;
4.负责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会签文件的起草、传递工作;
5.负责部内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
6.负责人大、政协、政法委等机关所需材料的起草、报送工作;
7.召集部内会议、业务培训等工作。
其中内勤的职责是:
1.对案件管理部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分流到民事行政检察部的案件系统统一受理、分配,案卷材料接受、分卷,并负责保管法律文书;
2.按规定向上级院报送有关案件统计报表,与案件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数据交换;
3.收发来文来函;部内机要文电和往来公文的报送、编号、用印、存档、管理;
4.部内各类用品的申领、发放;
5.管理民事行政检察部公章。需在公文上加盖公章时,应当出示按照审批权限呈报部领导签发文件的原件。
第二节 部务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和主任检察官组成,由部长主持或由部长指定的人员主持。根据会议内容,有关承办检察官列席。主要决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重大的、全局性的工作。具体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上级检察院、本院党组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检察部贯彻落实方案;
(二)审定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章制度等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涉及民事行政检察部全面工作的报告、决定、通知、意见文件;
(四)研究制度工作计划,讨论各项工作安排;
(五)审议阶段性总结及某一专项活动总结;
(六)讨论、审议部长认为应当提请部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部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部务会议议题由部长或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提出。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提出的议题由部长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承办具体议题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做好议题、材料等相关会前准备。内勤担任会议秘书,负责会议的通知、联席、协调、记录等会务工作并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 拟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全面、详实说明议题所涉内容,交会议秘书。会议秘书若认为书面材料在内容上需进一步阐明的,可向提出议题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建议补充、修改。
第十八条 部务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应在会前送部务会议组成人员。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应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第十九条 部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的主任检察官向会议作全面汇报。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可以就议题有关内容提出问题,主任检察官需对问题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会议应充分听取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应服从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不同意见应在记录中说明。若会议形成较大分歧意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讨论、暂缓作出决定,并可责成有关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做进一步调查研究。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分受案规则
第二十一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受案与分案工作实行原则性与灵活性兼顾、办案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案件由部长决定分案给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主任检察官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分配案件。
第二十三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等案件,由分管副检察长指定分案。
第二节 案件的审查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主任检察官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案件工作中要严格在省市院制定的责权清单框架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二十五条 按照省市院下发的责权清单,办案过程中需要由主任检察官决定、审核的办案事项,承办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报请主任检察官决定、审核。办案过程中需要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审核的办案事项,主任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主任检察官组织、领导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办案工作。承办检察官按照主任检察官分配的任务办理案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拟写法律文书、出席法庭等各项工作。检察辅助人员在检察官指挥下,依法开展事实调查、证据收集、法律文书制作、档案整理等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时,承办检察官负责对办案所涉事实、证据作出认定,对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呈报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按责权清单审核后直接作出决定,对没有决定权的案件、事项提出明确具体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主任检察官直接承办案件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简单案件,或其他案件由主任检察官提出,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可以实行检察官独任制,承办检察官独立办案并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可以改变主任检察官对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作出的决定;检察长经过亲历性调查,可以改变主任检察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
第三十条 办理案件,按照规定或者主任检察官认为应当提请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及时提请部长组织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案件经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部长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由部长决定是否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上检察委员会的,主任检察官应当按照市院检委办要求做好上检察委员会的相应准备。
第三十二条 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规范署名,及时记录办案责任,做到办案留痕。
第三十三条 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有关指定管辖、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等,或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考评工作等需要与职务犯罪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案件管理等部门移交线索和工作衔接的,由相关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向部长汇报后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以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分管副检察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办理案件应当紧密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规范、全面、准确、及时。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检务公开条件的案件,应当按照检务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对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及时上网公开。
第三十七条 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应当按照高检院要求,全面、如实、明确记录事项、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三十八条 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办案规范执法评估表,全面反映执法风险以及下级办案单位办案瑕疵或违法等情况。
第三节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由部长、副部长、主任检察官组成。根据会议情况,有关承办检察官可以列席。
第四十条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分管副检察长、部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四十一条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由承办案件的主任检察官提请部长召集,副部长主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担任会议记录人。
第四十二条 主任检察官应当认真准备拟提请讨论、研究的案件汇报材料,并在召开会议一日前将相关材料分发至会议组成人员。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由承办案件的主任检察官或承办检察官汇报案情、办案经过及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依次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十五条 会议记录人详细记录研究、讨论经过,待会议结束后,由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附卷。
第四十六条 提请召开会议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将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形成的讨论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第四章 党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依据相关党建规定,设立党小组。
第四十八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党小组的发展党员、组织生活、日常学习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由党小组长统一负责。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四十九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的队伍管理工作由部长负责,副部长和主任检察官按照部长授权承担部分队伍管理任务。部长有权对干警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予以调整,组织人员开展临时性、专门性工作。
第五十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全面落实高检院、省院、市院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务,加强全员岗位素能培训。
第五十一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的纪律作风建设由部长负责。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由部长拟定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实行请假(含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及丧假等)、休假书面报告、审批制度和工作时间离院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组织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
第六章 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部长统一负责会议组织、文件管理、简报宣传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十四条 办公、办案设备用品由内勤申领、管理、分发。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五十五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对部内检察人员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工作实绩(数量、质量、总体评价)。承办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由主任检察官审查考核,主任检察官由部长审查考核。对于案件管理部门、政治部、监察部门、机关党总支等部门检查考评工作,应予配合。
第五十六条 主任检察官应当加强对本组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结果报部长审核,作为对部内人员办案质量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