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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规则】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检察官责权清单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民事主任检察官责权

        一、民事主任检察官责任

        第一条  主任检察官根据检察长授权,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民事检察办案工作负全部责任。

        (一)负责部署、组织、调度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整体民事检察办案工作;

        (二)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所办民事检察案件中的证据的收集、认定负责;

        (三)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所办民事检察案件中事实的调查、认定负责;

        ()对有决定权的民事检察案件的法律适用、案件处理负责,对需要提交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案件处理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五)在授权范围内对民事检察办案中的法律监督工作负责,对需要提交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法律监督事项提出明确意见;

        (六)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民事检察办案中的风险评估、防范等负主要责任;

        (七)负责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工作人员民事检察办案情况进行监督;

        (八)就民事检察办案工作向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建议。

        二、民事主任检察官权力

        第二条  决定权  

          (一) 分配、调配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组内案件承办人,主任检察官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将承办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调配给其他检察官办理。

          (二) 调阅人民法院卷宗。

          (三) 对部分案件开展调查核实。在办理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中,主任检察官认为有关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决定采取调查核实措施。

          (四) 召开听证会,主任检察官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组织当事人召开听证会。

          (五)对部分案件作出决定。对依当事人申请监督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处理意见是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由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

          (六)中止审查案件。对于符合中止审查条件的案件,主任检察官可以决定中止审查。

        第三条  审核权

        (一)审查案件。主任检察官有权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程序适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指导承办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进行案件审查工作。

        (二)组织讨论案件。主任检察官负责组织办案组内部进行案件的集体讨论,并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

        第四条  建议权

        下列事项由主任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一)依职权监督案件。

        (二)跟进监督案件。

        (三)提请抗诉。

        (四)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五)提出检察建议。

        (六)对执行活动监督。

        (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八)提出民事公益诉讼。

        (九)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十)对非涉及“两益”的案件开展调查核实。

        (十一)在办案中发现犯罪线索、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向有关部门移送。

        (十二)向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确需撤回。

        第五条  监督权

          (一)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效率等进行监督,

        (二)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在检察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部分  行政主任检察官责权

            一、行政主任检察官责任

        第一条  在行政诉讼监督中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对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转来案件,根据具体案情,对是否符合受案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负责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审查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搜集整理。

        (三)根据掌握的线索情况,负责提出是否启动依职权监督程序的初步意见,并对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负责。

        (四)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及指导,对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负责。

        (五)负责对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中调取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六)负责组织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的集体讨论,并全面、客观地归纳总结集体讨论意见,形成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意见。

        (七)负责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风险防控,拟风险等级,制作应急预案。

        (八)负责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的息诉服判工作。

        第二条  在行政违法监督中的主要责任:

        (一)行政违法监督主任检察官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进行监督,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后果,负责是否启动调查核实及纠正程序以及纠正程序启动后的跟进监督工作。

        (二)依申请对涉嫌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

        (三)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涉嫌违纪或违法的线索,向相关纪检、司法部门进行移送。

        第二条  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督促、支持起诉案件的办理,以及对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证据搜集、整理、起诉以及跟进监督工作。

        (二)负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搜集整理工作。

        二、行政检察工作主任检察官权力

        第三条  在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权力

        (一)决定权

        1. 对申请人申请抗诉或者下级院提请抗诉的监督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审查终结后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中止审查;

        2)终结审查。

        2.对一般诉讼违法提出口头监督意见。

        3. 调阅人民法院卷宗。

        4. 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措施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5.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召开听证会。

        主任检察官决定上述事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呈报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审核权

        1. 对于承办检察官拟启动依职权监督程序的案件进行审核。

        2. 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的审查期限、办理程序等问题进行审核监督。

        3. 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人员办理案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以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核。

        4. 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调取和采信的证据进行审核。

        5. 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拟出庭意见进行审核。

        (三)建议权

        下列事项或案件,主任检察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

        1. 对申请人申请监督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审查终结后拟作出提请抗诉或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

        2. 拟对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

        3. 拟对审判程序违法或者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开展调查核实并发出检察建议的;

        4. 拟对法院执行或者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

        5. 在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拟向有关部门移送的;

        6. 拟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

        7. 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确需撤回的;

        8. 拟对诉讼监督案件作出跟进监督决定; 

        9. 拟采取委托评估、勘验、鉴定、审计等工作的;

        10.拟对案件作出延长审查期限决定的;

        (四)监督权

        1. 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规范性和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监督

        2. 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在行政诉讼监督检察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在行政违法监督中的权力

        (一)决定权

        1. 对是否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开展调查核实。

        2. 调阅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案卷材料。

        3. 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4. 对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口头监督。

        5. 一般案件的中止、终结审查。

        6. 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

        主任检察官决定上述事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呈报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审核权

        1. 行政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调查方案的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审查。

        2. 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电子证据、视听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核。

        3. 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审核。

        4. 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审核。

        (三)建议权

        1.对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和申请监督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

        2. 调取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

        3. 委托评估、勘验、鉴定、审计等。

        4. 延长审查期限。

        5. 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中止、终止审查。

        6. 向行政违法行为机关和违法行政强制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7. 向行政违法行为机关和违法行政强制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8.建议对行政违法工作人员和违法行政强制工作人员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9. 建议更换执法办案人员。

        10. 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11. 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

        12. 对涉及众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案件进行监督。

        13. 撤回、指令撤回、撤销监督意见。

        14. 建议决定听证。

        (四)监督权

        1. 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办理行政违法和违法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规范性和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监督

        2. 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在行政违法监督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在公益诉讼中的权力

        (一)决定权

        1. 对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

        2. 对不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

        主任检察官决定上述事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呈报检察长决定。

        (二)审核权

        1. 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方案的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审查。

        2. 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出庭方案的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审查。

        3. 书面证据、物证、电子证据、视听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核。

        4. 询问证人笔录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核。

        5. 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审核。

        6. 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审核。

        (三)建议权

        1. 对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案件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2. 委托评估、勘验、鉴定、审计等。

        3. 交办、转办案件。

        4. 延长审查期限。

        5. 中止、终止审查。

        6. 单位和组织纠正的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7. 建议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8. 建议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9. 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但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确有违法事实发生,已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建议向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10. 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四)监督权

        1. 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规范性和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监督

        2. 对本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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