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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规则】民事检察工作运行规则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保障改革后的民事检察工作高效、顺畅、规范运行,根据《全省检察管理体制和业务运行机制“精装修”的指导意见》、《省院民事检察部工作运行规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工作要紧紧围绕蛟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务实、规范、创新、科学”的工作总基调,监督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二条 工作运行规则以完成职能工作为主线,充分体现司法管理体制和业务运行机制改革的精神,实现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科学合理的确定各类人员的职责,重点围绕改革后各项工作运行的关键节点确立衔接机制。

        第三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的任务及职责是: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包括: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开展民事检察部门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廉洁自律建设。

        第四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办案工作中实行主任检察官责任制,其他工作实行检察长责任制。

        第二章  政务管理

        第五条  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设部长(副检察长兼任)一名,副部长(主任检察官兼任)一名,主任检察官办案组1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配备承办检察官、检察官辅助人员。

        第六条  部长领导民事检察部全面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分管案件办理、纪律作风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部长、副部长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院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民事检察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三)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民事检察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四)监督所属人员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公正、高效履行各项工作职能;

        (五)办理案件。

        第八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承担办案任务。

        (一)承担对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办理任务。

        (二)拟定民事检察工作文件;

        (三)对民事检察司法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内勤的职责是:

        1、收发来文来函;

        2、负责对各类文件统一受理、编号、用印、存档;

        3、管理民事行政检察部公章等印签。

        第三章  业务工作运行

        第一节  办案工作

        第九条  提请抗诉、申请监督案件由内勤接受受理并提出分配意见,报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分配案件。

        第十条  承办检察官及其以下人员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案件并提出意见,报主任检察官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主任检察官应当指导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并审查相关处理意见。需要本组讨论的案件,可根据讨论的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主任检察官做出决定;

        (一)调阅人民法院相关卷宗;

        (二)依据有关规定对案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中,认为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决定采取调查核实措施;

        (三)召开听证会。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及开展其他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

        (四)提请讨论案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办案组内部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决定提请召开部检察官会议进行讨论,会议意见供主任检察官参考;

        (五)对案件作出部分决定。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作出中止审查、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主任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一)对非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开展调查核实;

        (二)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三)对裁判执行活动监督;

        (四)对办案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向有关部门移送;

        (五)对案件决定跟进监督;

        (六)对案件依职权进行监督;

        (七)向同级人民法院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八)对案件提请抗诉;

        (九)对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

        (十)向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决定撤回;

        (十一)对案件移送、转办;

        (十二)决定对案件提出民事公益办理。

        主任检察官直接承办案件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主任检察官对本组人员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

        (二)在检察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五条  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分管副检察长签发。

        第十六条  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有关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等,需要与职务犯罪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务管理部等部门移交线索和工作衔接的,由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向部长、分管检察长汇报后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对符合检务公开条件的案件,应当按照上级院关于检务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对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及时上网公开。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应当按照高检院要求,全面、如实、明确记录事项、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九条  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办案规范执法评估表,全面反映执法风险等情况。

        第二十条  办案组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意总结经验和规律,对多发性、常态性或者阶段性、苗头性的问题要主动分析研究,及时向上级院、人大、政协及行政机关提交调研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民事检察工作中具体法律应用的问题需要进行答复的,可以请示上级院,上级院无法做出决定的,应当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试点期间,规范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听从上级院的领导,保证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实行公益诉讼案件报批和法律文书报备制度。受理或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电子数据)层报省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民事检察工作的突发事情和群体性事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等重大事项,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报告本院分管检察长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报告。

        第四章   队伍建设工作运行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的队伍管理工作由部长负责,副部长按照部长授权承担部分队伍管理任务。部长有权对干警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予以调整,有权组织人员开展临时性、专门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面落实上级院组织的业务培训、会议、活动等任务,加强全员岗位素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实行请假(含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及丧假等)和休假书面报告、审批制度;实行工作时间离院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章  事务工作运行

        第二十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部长统一负责会议组织、文件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则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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