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月 日365bet网上平台_365系统维护_365体育黑钱吗人民检察院、365bet网上平台_365系统维护_365体育黑钱吗公安局
2019年第一次改革工作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案、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提高案件定性能力、证据收集质量,保证证据合法性,保证指控犯罪有效性,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项工作由365bet网上平台_365系统维护_365体育黑钱吗人民检察院和365bet网上平台_365系统维护_365体育黑钱吗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实施。确定“1+2+N”工作模式:“1”就是公安局提供检察官办公室,派驻检察人员,明确职责,定期、统一开展工作。“2”就是分别选取中心城区的长安派出所和城乡结合部的河南派出所,实行巡回巡察模式,由刑事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轮岗值班工作。“N”就是对于辖区其它派出所和相关科所队实行依申请、依发现开展工作,实现职能全覆盖。
365bet网上平台_365系统维护_365体育黑钱吗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五检察部和365bet网上平台_365系统维护_365体育黑钱吗公安局法制大队,指派专门工作人员作为该项工作的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推进。
第三条 派驻检察人员负责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四条 派驻检察人员在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一)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三)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取证的;
(四)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
第五条 派驻检察人员通过以下方式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应予配合,提供相应的台账、文书材料;
(一)查阅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等诉讼程序文书材料;
(二)查看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询问笔录等;
(三)查看搜查、辨认、检查、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的执法记录。
(四)查看公安机关接处警时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
第六条 对于立案侦查的疑难、复杂案件,派驻检察人员可以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或者应公安机关申请提前介入。检察人员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中,应当遵循“参与不干预、讨论不定论、指导不包办、配合不代替”的原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申请提前介入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检察人员,并注明需提前介入的具体原因。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及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不能介入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检察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提前介入侦查通知书》,依职权直接介入侦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案件范围:
(一)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案件;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四)群众关注度高、媒体报道,容易引发舆论炒作、群体性事件的敏感案件;
(五)定性存在分歧的新类型、新手段犯罪案件;
(六)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七)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
(八)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一般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确定犯罪嫌疑人后进行。突发事件引发的重特大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的除外。
第十条 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应当是具有法律职务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由两名检察人员进行。
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一条 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向本部门报告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情况。
第十二条 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人员应积极了解、熟悉案情,慎重地发表意见。对疑难、复杂、新型案件不便当场发表意见的,可以向部门报告后,再向公安机关反馈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部内集体讨论。但是,检察人员不得代行侦查权,不得代替侦查机关决定案件能否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
第十三条 提前介入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一)听取案发经过及侦查情况介绍;
(二)查看现场、作案工具;
(三)列席现场勘验、搜查、检查等;
(四)查阅现有案卷材料;
(五)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
(六)参加案件讨论分析会;
(七)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介入侦查方式。
第十四条 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全面地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侦查、取证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提前介入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开展工作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纠正违法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提前介入工作中形成的书面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归档。
第十六条 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应当严格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违反有关规定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人员可定期、不定期地对所驻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抽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刑事案件监督情况,对提前介入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共同研究解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