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刑事检察部办案管理体制,推动刑事检察业务职能整合和办案工作顺畅运行,实行案件统一归口管理和分流处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刑事检察部各办案组负责各组刑事案件的统一接收和分流处理,负责与案管、侦查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
第二条 为平衡各办案组工作强度,根据案件审查期限及难易程度,将案件分为六类:审查逮捕案件、立案监督案件、命案提前介入案件、审查起诉案件、未成年检察案件、强制医疗案件。
第三条 分案一般原则:各类案件分类统一计号,按照流水号从办案一组至办案三组六个承办人依次分案。对于案情特别重大、疑难复杂、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或者领导有明确指示意见的,由部长统一部署安排。
第四条 分案特殊原则:
(1)同一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和公诉工作,原则上交同一办案组同一承办人承办。
(2)审查批捕原办案人或主任检察官认为批捕案件为重大复杂有疑问的,原则上由不同办案组承办公诉案件。
(3)未成年检察案件,原则上交办案三组办理。
第五条 经分管检察长、部长授权,内勤可以通过系统查询了解部内案件办理情况。
第六条 办案组领取案件时,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受案登记手续,主任检察官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组内具体分配案件任务,不得延误领案或压案不办。
第七条 各办案组经部长批准,可以查询了解案件分配与办理情况。各办案组办案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统计评查办案组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受理案件应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及有关程序规定,不得允许私自受案、私自调剂案件,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直接承办检察官及其主任检察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