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各项工作规范、科学、高效运行,根据《关于全省检察改革内部“精装修”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所承担的各项责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全省检察工作大局和工作重点,以“务实、规范、创新、科学” 发展的八字总基调为统领,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工作全面提升。
第三条 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在本院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部部长、副部长和主任检察官应当按照责权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发挥整体优势。
第四条 本规则是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各项工作运行和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本部可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章 部务管理
第一节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受理控告、举报、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管理举报线索,初核举报线索,审查不立案的举报线索;审查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审查办理对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申诉或控告;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 部长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按照分工联系协调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实行分工协作制度。副部长受部长委托,可以代行部长的部分职责。
第七条 副部长联系部分协调部分办案组的工作,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条线的综合指导、对内对外协调工作;办理案件时,责权和办案程序与办案组主任检察官相同。
副部长联系协调部分办案组的工作,负责刑事执行检察条线的综合指导、对内对外协调工作;办理具体案件时,责权和办案程序与办案组主任检察官相同;
第八条 部长外出期间,指定一名副部长主持工作,主持工作的副部长代行部长工作职责。
副部长外出期间,所联系协调工作由部长直接负责,或由部长指定另一名副部长代为联系协调。
第九条 主任检察官按照检察长的授权和主任检察官责权清单,在分管检察长领导下主办或者组织办理案件;开展综合治理、犯罪预防、案件分析、理论研究工作;在部长的领导下,开展党建、思想教育、干警考评工作;完成院党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部务会
第十条 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部务管理实行部长领导下的部务会决策制。部务会由部长、副部长组成,由部长召集。根据会议内容,有关主任检察官可以列席。
第十一条 部务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上级院和本院党组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部贯彻落实方案。
(二)审定部内的规章制度等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涉及部内全面工作的报告、决定、规定、意见、通报等文件。
(四)研究本部工作要点,讨论各项工作安排。
(五)审议部内各办案组阶段性总结及某一专项活动总结。
(六)讨论和决定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表彰的建议意见。
(七)讨论涉及本部多个办案组,并且所涉办案组分属于不同副部长联系协调的一般事项。
(八)讨论涉及某一方面的工作,副部长或者主任检察官难以单独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需要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十)讨论内部调整等干部问题。
(十一)讨论部长认为需要部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部务会议题一般应有较完善的方案,突发性、紧急性事件除外。
第十三条 部务会议记录工作一般由内勤担任。
第十四条 部务会所议议题,由主任检察官陈述。联系协调的副部长要有明确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可就议题及相关内容进行询问,承办主任检察官应予说明。会议组成人员均应对议题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 部务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可请示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第十六条 部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部内各办案组应当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内勤负责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三章 办案管理
第一节 办案运行
第十七条 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办案工作实行两级负责制。分管检察长或部长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办案工作。主任检察官按照责权清单行使办案职责,负责具体案件的承办。副部长承办案件时,责权与主任检察官相同。各办案组办理案件和履行法律监督责任时的具体程序依照各办案条线的办案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各办案组办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办案规律,按照办案责任制要求运行;
(二)自觉接受本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案管等部门的
监督管理;
(三)在主任检察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及时、规范、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来信处理、来访接待、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主
要由负责控申业务的人员和内勤办理。
第二十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申诉案件线索,由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或具备法律职务的辅助人员审查,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主任检察官、部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分流、交办、督办、存查、初核或直接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控申业务的人员和内勤负责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带案下访、回访和检察长接待日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参照相关规定制定或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终结条件的信访案件,由负责控申业务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不服检察机关终结性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和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案件、国家赔偿及赔偿监督案件、司法救助案件主要由负责控申业务的人员办理。
第二十四条 内勤根据责权清单将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案件分流到各承办主任检察官、员额内检察官和具有法律职务的辅助人员具体承办案件。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审查结案。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检察官审批,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不服检察机关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经复查后分别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经主任检察官审查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 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经复查后分别作出不予抗诉、提出或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经主任检察官审查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案件线索以案件正确分流、交办,按时限和程序答复,依法终结和息诉息访为办结标准。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案件以按程序审查结案,立案复查终结、送达,赔偿及监督到位,司法救助到位,息诉息访为办结标准。
第二十九条 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由负责监所业务的人员承担。
第三十条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着力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刑事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重点领域的法律监督,要充分运用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等法律监督形式和途径,逐步形成以常态检察为主、专项检察为辅的工作格局,不断健全完善刑事执行检察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刑事执行检察案件以立案侦查、起诉后有刑事判决,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得到被监督单位整改反馈为办结标准。
第三十二条 办理案件应当紧密依托检察机关统一办案应用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规范、全面、准确、及时。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检务公开条件的案件,应当按照省院关于检务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对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及时上网公开。
第三十四条 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应当按照高检院要求,全面、如实、明确记录事项、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三十五条 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办案规范执法评估表,全面反映执法风险等情况。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中,应当加强反向审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办案组在办案中应当注意总结经验和规律,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交调研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调查研究工作情况列入考核体系之中。
第二节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主任检察官遇有疑难或重大复杂案件,可提请副部长或部长组织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需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可以先经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如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分歧较大,汇报时应予注明,并将本人的倾向性意见附后。
第三十八条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由副部长、主任检察官组成。承办案件的员额内检察官必要时可以列席。各办案组所承办的重大、疑难、复杂以及需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要时可提请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第三十九条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由承办案件的主任检察官提请,副部长主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辅助人员担任会议记录人。
第四十条 主任检察官应当组织本办案组承办检察官详细准备拟提请讨论、研究的案件汇报材料,并在召开会议一日前将相关材料分发至参会的主任检察官,供提前了解案情。
第四十一条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由承办主任检察官或员额内检察官汇报案情、办案经过及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依次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十三条 会议记录人详细记录研究、讨论经过,待会议结束后,由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附卷。
第四十四条 提请召开会议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将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形成的讨论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第四章 党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依据相关党建规定,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部内人员参加日常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发展党员、组织开展活动等相关工作涉及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相关人员参与的,部里积极派员予以协助。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四十六条 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建立工作业绩档案,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一人建立一档案,由本人实事求是详细填写。承办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执法办案档案由主任检察官审查评定,主任检察官的执法办案档案由副部长、部长、分管检察长审查评定。
第四十七条 主任检察官应当加强对本组人员的执法办案档案的监督管理,定期整理完善,全面层报副部长、部长、分管检察长审核,作为对部内人员办案工作质量考核和年终工作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四十八条 全面落实高检院、省院和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务,加强全员岗位素能培训。
第四十九条 严明请、休假制度。部内人员请假应当保证工作正常运转。超过请、休假期限,未经续、销假的,视为旷工。
第五十条 队伍管理工作统一由部长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院党组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