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在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
骗取法院生效判决
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在浩如烟海的银行流水中
检察官“大海捞针”
找到确实证据依法抗诉
“通过检察院依法抗诉,我们终于把1亿多元的抵押权全部拿回了,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真是太感谢了!”近日,接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回访电话时,某银行负责人连声道谢。
这是该院办理的一起通过伪造证据虚增巨额在建工程款,以获取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案检察官从24张票据入手,在浩如烟海的银行流水中“大海捞针”找到确实证据,进而依法抗诉,助力国有银行拿回6700余万元的抵押权。检察机关还通过执行监督、移送犯罪线索,对相关违法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监督,不仅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
群众举报
建设公司涉嫌虚假诉讼
2019年4月,滨湖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信中称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涉嫌夸大事实,骗取法院的生效判决。该院受理案件后,随着调查工作的一步步深入,一件标的额上亿元的民事大案逐渐浮出水面。
2018年8月,在无锡某旅游有限公司(下称“某旅游公司”)与某银行的民事争议中,作为被执行人,某旅游公司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被无锡市中级法院以案涉土地价值8800余万元、土地上在建工程市场价值9800余万元的价格评估拍卖。
一个月后,工程承建方建设公司便将某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9800余万元工程进度款并承担违约金,同时要求享有对这笔9800余万元在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建设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单、银行电子回执等作为工程款证据,某旅游公司没有表示异议。同年10月,滨湖区法院以无锡市中级法院评估价与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基本一致为由,支持了建设公司的主张。
2019年2月,案涉在建工程和土地整体经法院首次拍卖流拍,依法折价后进行第二次拍卖,最后以1.4亿元成交。同月27日,建设公司迅速将判决所确定的主债权、优先受偿权等以9800余万元一举转让给了拍卖买受人。
伪造票据
银行1亿余元债权严重缩水
表面看来,这个案子至此已尘埃落定,是个“你情我愿”的圆满结局。然而,此时无锡某银行负责人却眉头紧锁。作为在无锡市中级法院执行案中的重大利益相关方,该银行同时兼具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首封人、申请执行人这三重身份,本应享有1.4亿元拍卖成交款,但经过建设公司和旅游公司的这番操作后,1.4亿元扣除某旅游公司980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后,银行仅能获得不到4000万元的小部分清偿款,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银行也曾向执行法院反映过对评估报告的异议,但未被法院采纳。
本可顺利执行到位的1.4亿元价款就这么严重缩了水,这到底是巧合还是被人有意为之?阅卷时检察官发现,评估方承认,评估报告中大部分的工程量仅是简单按双方当事人自认确定的。那么该在建工程的建筑体量到底有多大?真的值一个亿吗?案件标的额巨大,但庭审过程却明显缺乏对抗性,有悖常理。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恶意串通之嫌?
检察官到工地现场勘查操纵无人机,专业人员辅助拍摄全景图片。
2019年5月,带着这个疑问,办案检察官带领团队来到工地现场勘查,通过操纵无人机拍摄全景图片,并经综合比对卫星遥感历史影像后发现,此案在建工程量与评估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工程量相去甚远。由此检察官认为,此案评估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要想进一步验证评估价格的可信度,垫付工程款的支付凭证——电子回执的真实与否就成了检察官关注的焦点。
为证明己方系全额垫资施工,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交了37张电子回执作为证据。检察官仔细审查后,发现其中大部分付款事由都比较含糊,例如有些付款事由栏为空白,有些只是泛泛标注了材料款、工程款,略去了付款项目所在地点。检察官调阅了数万条银行流水,一一比对后发现,多个对应条目的付款事由与电子回执明显不一致,有的付款去向地根本不在无锡。接着,检察官又通过调取银行原始底单,最终证实37张电子回执中,有多达24张系变造、冒用或部分冒用,涉及金额共达5700余万元。在询问相关证人后,检察官查明,案件证据中工程款相关合同签单也存在虚构款项,涉及金额共达640余万元。
“显而易见,建设公司在诉讼中虚构了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数额巨大,在诉讼中肯定损害了旅游公司的利益,但原审中旅游公司不但未提出任何异议,反而予以确认,这明显违背了常理。”检察官说。
接下来,检察官又抓住案涉银行电子回执、工程合同、评估报告等关键证据进行重点审查,结合调取书证、询问证人、现场调查情况,又发现了新的线索:在案涉在建工程的关联执行案件中,评估价也严重虚高,挤兑土地溢价,进而使某银行权益受损。
依法抗诉
同步开展线索移送和执行监督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检察官认为,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不实,争议双方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2019年8月13日,经滨湖区检察院审查查明,此案中,某旅游公司对外有大量债务,其资产不足以全部清偿,于是与建设公司恶意串通,利用建设公司对在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以虚增的巨额工程款挤兑了原有土地价值,导致国有银行土地抵押权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经滨湖区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同年10月,无锡市检察院以此案系虚假诉讼为由提出抗诉。
2019年10月26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滨湖区法院再审此案。2020年7月13日,滨湖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按照真实工程量重新评估后,认定案涉工程价款为3100余万元。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月6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建设公司被夸大的9800余万元优先受偿权恢复为3100余万元,被挤兑的6700余万元债权物归原主,连同此前的4000余万元可清偿部分都由某银行享有,某银行共计拿回了1亿余元抵押权价款。同年5月,炮制虚假诉讼的建设公司和旅游公司被滨湖区法院分别处以10万元和100万元罚款。
在依法提请抗诉的同时,2019年11月,滨湖区检察院还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因近期又出现了新线索,案件尚在办理过程中;又因关键证据评估报告严重失实,该院同时将案涉评估报告相关执行监督线索移送无锡市检察院审查。今年4月15日,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判决生效后,无锡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依法纠正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