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某某还被判处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和鉴定评估费,并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吉林市辖区内办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一社炮台山上,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下,非法采伐黄菠椤6株,花曲柳1株,意图自用,在运输途中,被二道公益林管护中心护林人员及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于某某非法采伐的黄菠椤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审查起诉期间,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经公告后依法立案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生态破坏程度和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庭审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告于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破坏林业生态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对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和被告主体资格证据、被告实施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证据、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逐一进行了举证、质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宣讲,结合该案开展释法说理。
“我深刻认识到了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于某某当庭忏悔。随后,丰满区法院采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生态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资源,本案所涉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黄菠椤,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及其重要作用。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坚定决心,凝聚了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共识,为守护碧水蓝天净土积极贡献了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示 于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公开宣判,再次对危害生态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敲响了警钟,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吉林丰满检察